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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驚社會的鹽奶殺嬰案,高院合議庭仍認為女嬰「緗緗」的大伯母鄒雅婷,因與緗緗母親妯娌不和,就在緗緗奶粉中4度摻鹽報復,結果造成高血鈉死亡,並無殺人故意,昨判決上訴駁回,維持一審依傷害致死罪,重判鄒女有期徒刑20年。鄒雅婷昨未到庭聆判。她的律師指出,對高院判決結果沒有意見,但鄒雅婷被羈押後至今每周寫一封「道歉信」給緗緗父母,也確實有真誠的悔意,判20年仍過重,會上訴最高法院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緗緗母親陳美蓁獲知審判結果僅表示,尊重判決,她去年已跟丈夫沈維廉搬出婆家,沒有再回去過,也無任何聯繫,陳說,「我只想過我的生活,因為身體不好,未有懷孕生子的計畫。」沈維廉則說,他已經不再對這件事作任何回應。前年11月間,3月大的女嬰緗緗,因高血鈉症死亡,檢方追查後,認為鄒雅婷因與緗緗母親不合,就在緗緗奶粉中4度摻海鹽、精鹽報復,導致緗緗死亡,依殺人罪起訴鄒女。台北地院一審認定,鄒女是因和陳女間的妯娌關係,平日相處不睦、生活發生誤會,產生怨懟,才萌生報復念頭,並沒有殺人犯意,因女嬰身體未發展成熟,對鹽份耐受性低,致發生死亡結果,變更起訴法條,依傷害致死罪重判鄒女20年徒刑。檢方和鄒女都不服,上訴高院,合議庭認為,司法實務上以鹽作殺人手段也屬罕見,鄒僅高職畢業,且無醫學專長,也無類似前例可供參考,主觀上能否知悉過量鹽份會伴隨高血鈉症,足以作為殺害嬰兒手段,缺乏確切證據,加上缺乏致被害人於死地的動機,原判決認為鄒所犯為傷害致死罪,不能課以殺人重罪。合議庭認為,鄒不以理性方式化解心結,竟選擇報復在無辜嬰兒身上,所做所為完全無法引起一般人同情,沒有其情可憫可以減刑的事由;另鄒女雖有向女嬰父母寫信道歉,但2人遭受喪女之痛,鄒未有任何補償動作,也未取得他們原諒,無從僅憑寫信道歉的舉動,就認定有從輕量刑的改變事由。應維持一審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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